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特发布如下命令:
一、明确森林防火期。2023年全区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,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;夏季雷击火重点时段为6月15日~9月15日,其中7月1日~8月15日为夏季雷击火高发时段;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,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。
二、落实防火责任。严格按照《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运行机制》要求,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,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属地领导责任、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。严格执行“三清单一承诺”和“两书一函”工作机制,进一步健全完善联防、联控、联扑机制,明确各方职责,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。重点落实人居区域、重要设施和高火险区火源管控责任,严防死守,坚决避免发生问题。
三、强化宣传教育。各县(市、区)、林业局要制发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方案,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,确保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无盲区、全覆盖。重点对城乡居民、外来人员、社会人员以及野外林内生产作业人员等重点人员和学校、社区、村屯、企业、机关、站场、景区等重点部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。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,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、舆论引导和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。
四、严控野外火源。森林防火期内,严禁室外野外吸烟、烧荒、焚烧秸秆、燃香烧纸、焚烧垃圾、野炊烧烤、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,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的,必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依法审查批准,未经批准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生产生活用火。各地要严格入山检查和巡护,入山人员、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。各野外作业点要加强管理、落实责任,认真执行“十有”“一盒火”、跟班作业等火源管理制度。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坚决做到“封住山、看住人、管住火”。
五、加强应急处置。森林防火期内,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,及时上报火情,确保信息畅通。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,森林消防支队和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严格实行24小时执勤、备勤、靠前驻防制度,接到火情报告后,快速反应、高效处置,确保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。
六、严格依法治火。各县(市、区)、林业局必须开展全方位、拉网式的森林火险隐患大排查,认真检查风险隐患,做到纵向到底、横向到边、立查立改。对检查中发现的失职渎职、有令不行、贻误战机等行为,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森林防火期内,严格执行“四个一律”。对森林防火期内室外野外吸烟、烧荒、燃香、烧纸等弄火行为,一律严厉处罚;对公职人员在场不予制止的,一律严厉惩戒;引发严重后果的,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;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开展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个人,一律严厉惩处;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,一律从严从重处理,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。
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专员:
范庆华
2023年3月15日